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73號
- 原告
- 林慎一即林許悅之遺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 律師
- 被告
-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倒數第7行(即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承辦人簽報擬對本件原告補徵系爭606、611、470、478地4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分別為1,578元、0元、37,756元及250,77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承辦人簽報擬對本件原告補徵系爭606、611、470、478地「號」4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分別為「4,177元、8,411 元、121,013元及1,069,41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