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9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身分
- 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倒數第二行中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