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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99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許金釵

原告
甲○○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身分
被告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倒數第二行中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許武峰

法 官  許金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9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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