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33號
- 原告
-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原告
-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交訴字第09500049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平均負擔。
理由
一、原告等與被告於94年6月簽訂承租臺中港區土地及地上設施經營倉儲裝卸業務契約,至94年7月8日被告以中港業字第0940006976號函,請原告等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提出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原告等不服,除委由律師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糾正被告前函作為外,原告臺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4年8月2日以中港民倉業字第176號函請交通部轉請被告審慎考慮,停止要求依規定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一事,並以副本函送被告。案經被告以94年12月13日中港業字第0940012787號函復,無論自營裝卸或接受委託經營裝卸業務,皆應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取得許可,仍請儘速依規定申請辦理等語,原告等仍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訴,請求撤銷被告上開書函及交通部訴願決定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94年12月13日中港業字第0940012787號函略稱:「...有關在港區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業務之許可,業經交通部94、5、10交航字第0940004806號函明確釋示,無論自營裝卸或接受委託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業務,皆應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4章『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規定申請取得許可。本港第1張船舶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已於94、9、1核發,且『台中港務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亦於94、12、1中港業字第0940012367號函頒布施行(副本諒達),本案仍請貴公司儘速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4 章規定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並依本局所訂『台中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俾資適法。」等語,核其內容,乃係闡述法規規定及交通部函釋意旨,告知原告應依規定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且據原告等自陳,被告寄發上開書函後,迄今並未禁止伊等經營倉儲裝卸業務,足徵被告上開書函僅係一觀念通知,並未因此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其訴欠缺其他要件,且無法命原告等補正,自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