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07號
- 再審原告
- 上線洗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5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7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於訴狀並未表明發現何項未經斟酌之證物,並提出該項證物,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