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31號原 告 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製作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第四庭 法 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