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簡字第00074號原 告 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環署訴字第0950024657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所有KO-573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3日10時38分許行經臺中 市工業區○○○○道出口處時,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執行攔檢稽查,並隨車抽取其油箱內使用之柴油樣品,委託檢測機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高雄檢驗室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3,87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 達77倍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被告 乃依同法第64條前段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7萬5千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工業區○○○○道出口處時,經臺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執行攔檢稽查,並隨車抽取其油箱內使用之柴油樣品,委託檢測機構瑩諮公司進行檢驗分析,原告請求抽驗油品,並另以他檢測機構為檢測,爰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則以:㈠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經臺中市環保局於94年9月13日於臺中市 工業區○○○○道出口處採取該車所使用之柴油樣品,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依公告之NIEA A4430.71B檢測方法檢驗,結果含硫量為3,878ppmw ,超過法定管制標準(50ppmw),被告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第64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 則之規定,裁處罰鍰7萬5千元,並無不合。㈡按瑩諮公司係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認可證字號:環署檢字第012B號),並許可從事「車用汽、柴油含硫量檢測」項目,依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其所得檢驗結果自足為處分之依據,且系爭受檢樣品於採樣後立即貼上標籤,並於規定期限內送交瑩諮公司進行油中含硫量檢驗,結果含硫量超過法定管制標準,違章事實明確為辯,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違反第36條第1項...者,處使用人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 第64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標準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排放者,包括硫含量及多環芳香烴含量等。」、「94年1月1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硫含量-50ppmw,max。」及「違反本法第36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㈣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20倍者,小型車每次處3萬元;大型車每次處7萬5千元 。...」分別為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 條所明定。又「採樣與保存:...㈢採樣後,汽油樣品應立即保存於冷藏冰箱中 (溫度0~5℃),並於採樣日起3 個月內完成分析。柴油樣品可保存在室溫之環境下,並於採樣日起3個月內完成分析。」為環保署93年06月21日環署檢 字第0930043782B號函公告「車用汽、柴油中硫含量檢測方 法-波長分散式X-射線螢光法 (NIEA A447.71C)」在案。 四、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94年9月13日10時38分許行經臺 中市工業區○○○○道出口處時,經臺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執行攔檢稽查,並隨車抽取其油箱內使用之柴油樣品,委託檢測機構瑩諮公司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3,878ppmw ,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 w),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由被告依同法第64條前 段規定裁處罰鍰7萬5千元,有現場採樣紀錄表、採證照片、油品檢驗報告及處分書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為如前述之主張。 五、按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柴油,其成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即環保署所定之柴油成分標準,為前揭法令明定之義務,若有違反,即屬可罰。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前述時、地經臺中市環保局於執行柴油車油品採樣作業時,係會同系爭車輛駕駛依「車用柴油採樣標準作業程序」採取該車油箱內之油品,採樣過程該隨車駕駛均全程參與,並經其確認無異議後,於現場採樣紀錄表簽名,而採樣樣品則立即貼上標籤,在規定期限內送交受委託執行檢驗之瑩諮公司進行油中含硫量檢驗,是系爭樣品採樣程序尚無違誤。次按瑩諮公司係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認可證字號:環署檢字第012B 號),並許可從事「車用汽、柴油含硫量檢測」項目,經依環保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波長分散式X-射線螢光法 (NIEA A447.71C)執行檢測,結果含硫量為3,87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故本件違章事實明確,被告據以裁罰並無不合。原告雖主張請求另找他檢測機構重為檢測,惟本件採樣程序既無違誤,且系爭樣品係由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並依照該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執行檢測,其所得檢驗結果應屬正確,原告不服檢驗結果要求複驗,惟未舉出具體事證說明本件檢測程序有何違法以致檢測結果有誤;且系爭油品依前揭檢測方法僅有90天之保存期限,自稽查採樣日(94年9月13日)迄今已達9月餘,顯逾保存期限,縱使再予檢驗其結果亦難認具代表性,自無從新檢驗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聲明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 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第二庭法 官 王 德 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上訴;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 (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