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58號
- 原告
- 弘利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台財訴字第094006032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航勤北路21號,有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可稽,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