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69號

菸酒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原告
佳佳洋酒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已死亡)
代表人
承受訴訟人即甲○○之繼承人)
代表人
林素眞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5000113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素眞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一人股東之公司,其代表人原為甲○○(見本院卷第64、65頁),甲○○於起訴後即民國95年10月14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林素眞為甲○○之唯一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林素眞應即代表原告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