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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69號

菸酒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原告
佳佳洋酒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已死亡)
代表人
承受訴訟人即甲○○之繼承人)
代表人
林素真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承受訴訟人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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