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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75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原告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95年5月16日環署訴字第09500247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期。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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