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 當事人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35號原 告 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5016471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1號,依行 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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