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36號
- 原告
- 有容彩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50035957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係於95年4月7日收受被告95年3月30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50011695號復查決定之處分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2頁)。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5年4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4日,至95年5月11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5年6月15日始向被告提起訴願,有原告之掛號信封及訴願書上被告簽收戳章附於訴願卷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