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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0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3號

給付扣押物保管費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許金釵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參加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物保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製作原本之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原判決正本關於書記官製作正本之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許武峰

法 官 許金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物保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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