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再字第00007號
- 再審原告
- 輔大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罰鍰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96年度裁字第14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罰鍰事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6年度裁字第01429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29號裁定,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29號裁定部分,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該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