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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莊金昌

原告
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96年度簡字第41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漏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第三庭法官莊金昌 」,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1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