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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8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原告
金晉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未載明訴願決定案號)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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