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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83號

保全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原告
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全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台內訴字第09601038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為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2項所明定,並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於訴願文書之送達。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3日送達於臺中市○○路573-9號(國產進化大樓),並由該大樓管理員鄭宏明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雖原告址設臺中市北屯區○○○路○段15號,惟經本院受命法官於97年1月16日上午赴臺中市○○路573-9號勘驗該址信件送達情形,據收受訴願決定書之鄭宏明陳稱,國產進化大樓係由原告公司管理,渠係原告僱用之管理員,渠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交予原告公司另一員工呂鴻濱轉交原告負責人甲○○等語,並提出信件代收登記簿經本院勘驗屬實,並影本附卷為證。原告代表人甲○○當時亦在場陳稱原告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北屯區○○○路○段15號,經伊至郵局申請將郵件改遞臺中市○○路573-9號,系爭訴願決定書,由伊僱用之管理員收受後,交與原告公司另一員工呂鴻濱轉交給我,我確實有收到本件訴願決定書等語,凡此有本院97年1月1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足徵本件訴願決定書已於96年9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6年9月14日起算,原告設址台中市,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其起訴之法定不變期間至96年11月13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6年11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可補正,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其他實體上之主張,因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法即無從為實體之審理,併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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