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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茂修林秋華莊金昌

原告
曾清燿
原告
林登門
原告
李玉生
原告
曾惠英
原告
曾鐸
原告
曾林循
原告
曾基榮
原告
柯曾美娥
原告
吳怡靜
原告
曾惠鈴
原告
曾彩華
原告
鄒嵩田
原告
廖淑華
原告
廖弘遠
原告
廖弘文
原告
曾基松
原告
曾美春
原告
曾美華
原告
謝春眉
原告
廖瓊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訴訟代理人
曾茲瑜
訴訟代理人
莊雅珍
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林怡綺

莊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原告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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