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26號
- 上 訴 人
- 大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 原 告
- 代 表 人
- 甲○○
- 被上 訴 人
- 臺中縣政府
- 即 被 告
- 代 表 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8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