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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26號

石油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胡國棟莊金昌林秋華

上 訴 人
大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甲○○
被上 訴 人
臺中縣政府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8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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