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3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又其理由欄第六段第3小段中,關於「前開第㈣項部分大彰化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開第㈤項部分大彰化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