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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1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沈應南許金釵許武峰

原告
嘉利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5005276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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