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86號
- 原告
- 金晉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未載明訴願決定案號)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