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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82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3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38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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