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
- 原告
- 曾清燿
- 原告
- 林登門
- 原告
- 李玉生
- 原告
- 曾惠英
- 原告
- 曾鐸
- 原告
- 曾林循
- 原告
- 曾基榮
- 原告
- 柯曾美娥
- 原告
- 吳怡靜
- 原告
- 曾惠鈴
- 原告
- 曾彩華
- 原告
- 鄒嵩田
- 原告
- 廖淑華
- 原告
- 廖弘遠
- 原告
- 廖弘文
- 原告
- 曾基松
- 原告
- 曾美春
- 原告
- 曾美華
- 原告
- 謝春眉
- 原告
- 廖瓊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 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冠群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珍
- 訴訟代理人
- 曾茲瑜
- 訴訟代理人
- 莊雅珍
- 參加人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朝卿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發
林怡綺
莊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原告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