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700199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狀亦未載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