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0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清祥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美 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