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17號
- 原告
- 巨大科藝印刷有限公司
- 原告
- 起訴 狀載 2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戊○○
丁○○
上列原告因招標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工程訴字第09600470740號所為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所列原告之代表人甲○○業已於95年7月8日死亡,未有合法之代表人,應補正合法之代表人。
二、起訴狀未明確載明起訴之聲明(如為撤銷訴訟,應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訴訟標的(請具體表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公文字號),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