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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17號

招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茂修林金本莊金昌

原告
巨大科藝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
起訴 狀載 2
代表人
甲○○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上列原告因招標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工程訴字第09600470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明確載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且起訴狀所列原告之代表人甲○○業已死亡,未有合法之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17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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