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
- 原告
- 金時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如璟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700327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6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45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700327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6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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