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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6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上訴人
群富碎石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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