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35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省台中縣私立中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中 律師
- 再審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再審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97年度再字第35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95年度裁字第352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裁字第352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