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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3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沈應南

原告
添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對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分別為訴願法第56條第5款、第62條、第77條第1款所規定。是依法提起訴願書未附理由,即係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訴願機關命其補正,而未補正,即屬訴願不合法。又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非法之所許,而此所謂之訴願程序,係指已合法提起訴願而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被告96年8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60038345號復查決定,於96年9月17日(財政部總收文章日期)向財政部提出訴願書,並載明理由另補,經財政部以96年9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600409230號函請其於文到20日內補送訴願理由,該函並已於9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即訴願人之代表人甲○○○,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訴願卷可憑。是本件不服被告96年8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60038345號復查決定,未經合法訴願。

三、另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查本件原核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96年2月10日(星期六),已於95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詳原卷第4頁),復查申請之末日為96年3月14日(星期三),原告至同年5月30日始提出申請,亦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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