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