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永賢 會計師
- 輔佐人
- 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財訴字第096004619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