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17號
- 原告
- 巨大科藝印刷有限公司
- 原告
- 起訴 狀載 2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戊○○
丁○○
上列原告因招標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工程訴字第09600470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明確載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且起訴狀所列原告之代表人甲○○業已死亡,未有合法之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17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