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甲○○ 籍設
- 原告
- 號
- 原告
- 身分
- 輔佐人
- 丙○○
- 被告
-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現居
- 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更正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97年6月20日府行救字第09701192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其主張略以:因被告登載地籍圖簿錯誤,逕行更正後從未函知結果,經函詢得知原告建物法定空地減少2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賠償,遭被告函復已逾越時效云云,拒絕賠償。原告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申請賠償,但被告仍依國家賠償法抗拒,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決定駁回。依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原告係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20萬元等語。
三、經查,土地法第68條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判決參照),故依土地法第68條之規定請求地政機關即被告賠償,即屬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除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外,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393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提起撤銷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惟關於其撤銷訴訟部分,其訴並不合法而另予裁定駁回,則原告所訴關於國家賠償部分,不得合併於行政訴訟請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此部分非屬本院權限,爰依職權就此損害賠償部分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