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上訴人
即原告
歐緹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會計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此有上訴人97年11月25日上訴狀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