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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原告
金時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如璟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700327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6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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