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 抗告人
- 陳順記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輔佐人
- 乙○○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