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茂修林金本莊金昌

抗告人
陳順記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輔佐人
乙○○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