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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6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上訴人
群富碎石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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