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力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書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 律師
- 被告
- 台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72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願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