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立得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98年度再字第3號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本件移送最高等行政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