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46號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再審原告
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再審原告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原為蔡振江,嗣變更代表人為甲○○,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公示基本資料網路查詢結果附本院卷可稽。再審原告新任代表人迄未依首揭規定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新任代表人甲○○為再審原告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以利訴訟之進行。

二、又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