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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8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秋華

原告
甲○○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
代表人
丙○○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代表人
乙○○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以98年度簡字第8號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追加被告勞工保險局之訴部分,本院於裁定理由欄第五項就此部分已敘明予以駁回,而於主文中漏未表示,核屬裁定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及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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