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丙○○
- 相對人
- 最高行政法院
- 代表人
- 丁○○
- 相對人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代表人
- 戊○○
- 相對人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己○○
- 相對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大雅自強段2253地號土地返還之調解案,向台中縣大雅鄉公所聲請調解,案經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於98年2月26日以雅相民字第0980004112號函否准,聲請人遂向本院聲請查究該鄉公所之否准是否適法,並准予調解。經核,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訴訟之審判權限以公法上之爭議為限,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調解事項屬於私權案件,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調解事件,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按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本件本院既無受理訴訟權,應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