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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胡國棟劉錫賢林秋華

原告
高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民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600107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89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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