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 原告
- 高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民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600107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89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