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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再審原告
立得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98年度再字第3號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本件移送最高等行政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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