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以98年度簡字第8號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追加被告勞工保險局之訴部分,本院於裁定理由欄第五項就此部分已敘明予以駁回,而於主文中漏未表示,核屬裁定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及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