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