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有關工廠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德麟林秋華許武峰

原告
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工廠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