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坤棋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 代表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丁○○○
- 輔佐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所載「丙○○」,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